孙江说,该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涉及。同时该法忽视了对那些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孙江认为,等级保护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是十分不利的。只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对于人们生存、发展功能的保护和加强,仅仅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关注于其稀缺、经济利益和有益性,并不能维护和加强野生动物对人的功能。同时,仅体现单一的经济价值取向也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应遵循的生态规律。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自然生态规律的,也是对该法“维护生态平衡”立法宗旨的违背。
同时,孙江提出,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简单划分为水生和陆生两大类,这种划分方法有利于农业与林业部门的分别管辖,但也致使诸如两栖类野生动物和一些昆虫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管辖权归属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因此,孙江建议,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应扩大至“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非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采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亦可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并相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类别代替名录。以此为基础,根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野生种群数量、栖息地面积的大小和受人类开发利用的程度等来确定其是否处于濒危状态。属于濒危状态的,列入濒危物种名录并予以公布,确定对它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