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孙江指出,事实上,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林业、渔业部门众多管理职能中的一项,具体执法主体又涉及到林业、工商、海关、环保等部门,规定过于笼统,执法主体分散,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
依循我国管理的习惯与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孙江建议将野生动物的管理权限相对集中,由环保部门作为全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野生动物的行政管理工作,林业、农业、海关、工商部门协同管理。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原来成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归入环境保护部垂直管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需要专门设立管理机构的地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如此,一可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冲突和空白的问题;二可使专业人员执法能够保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公益性和专业性,从整体上控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市场开发力度。
另外,孙江还建议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生物技术运用管理与风险评估制度。他说,生物技术的运用是对濒危物种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由于技术的风险以及人们对野生动物某些性状的改良,可能带来生态风险,需要对之进行严格管理,并基于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技术规范和评估标准,明确评估机构和具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