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
本条是对出资标的—— 股权本身范围的界定。原则上,股权因具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以其出资等特征,权利人都可用以出资。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但是,作为出资财产本身的题中之意,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不包含对等的义务,也就是说,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后持有的股权,公司受让后不再有出资义务负担。据此,如果某人对某公司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那么已履行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可以出资,未履行部分则不行。至于转让受限制的股权,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只要在认缴出资时间以前有关限制将自动解除,自然可以出资,股权出资规则或登记办法对此是否明确都不受影响。
2.可用股权出资的人应当是拟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已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已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本条是对可用股权出资的人的范围的界定。排除的人包括拟设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依据有三:一是《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付全部出资。二是股权转让或股权交付(实缴)本身的特点要求受让人应当是已经存在的法律主体。而拟设一人有限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前主体资格尚不存在,股权实缴难以进行,所以其股东或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出资。三是从《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和第179条的规定看,《公司法》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并不在列。而且,从外国情况看,有些国家《公司法》就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仅发起人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3.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应当限于已设的公司、拟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是对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的范围的界定。其排除的公司包括拟设一人有限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同第(二)条。
4.股权出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条体现了对股权出资逐步开放的思想,理由与《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一样,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资产价值的确定性和变现能力,维持公司的稳定。
5.股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额、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经营状况等为依据。
价值评估是财产转让中的核心,也是股权等能否作为出资方式争议的焦点,自然是出资规则不可回避的议题,本条即是对股权价值评估考虑因素的规定。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因公司而异,一般而言,当首推公司的净资产额,因为,净资产额是股权价值的现实体现。其次是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和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它们共同决定着某一股东股权利益的大小。特别是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表决原则和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不依出资额和股份数确定以后,了解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和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就更为重要。再次是公司经营状况,它预示着股权价值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股东缴付出资的状况和能力、公司从事的产业以及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等等。相对而言,股东取得该股权所缴付的出资额反倒不是很重要的因素。
6.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股权出资特别程序的规定。股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样都应当经过评估、缴付、验证、登记等程序,此外,股权作为特定的出资方式还应当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最基本的就是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理由是,股权出资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它与通常的股权转让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股权出资的受让人是公司特别是包括拟设的公司,转让的对价是取得受让公司相应的股权而不是价款。
7.办理股权出资认缴登记时,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股权所在的公司及份额.以及实缴时价差的处理办。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方式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之一。那么,认缴出资方式是股权的,应当如何登记呢?除遵循一般规定外,还应从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和申请文件种类两方面进行研究,本条即是对此作出的具体表述,体现了宽严折中的指导思想。如果从严,还可以要求提交股东在股权价值不足时的补足担保书:如果从宽,可以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或说明。要求在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实缴时股权价差的处理办法,是因为认缴登记与实缴登记常常不是同时进行的,有的间隔时间还比较长,实缴登记时股权的价值与认缴登记时的价值可能有较大差异,包括升高和降低。当出现降低的情况时股东是以其他股权或其他财产补足,还是降低其出资额,申请认缴登记时就应当予以明确。当然,认缴登记与实缴登记同时办理的,自然不存在这一问题。
8.办理股权出资实缴登记时,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已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以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更改后的股东名册。
9.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公开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接受社会查阅。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很多,而且每个公司都各不相同。为了增强交易相对人的信心,促进交易,股权这种出资方式不仅要同其他出资方式一样向社会公开,而且其价额是如何评估出来的也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查阅,让交易相对人和市场来评判其真实性。否则,将影响股权出资积极作用的发挥,也难以消除反对股权出资者对股权价值不确定、不透明的顾虑,进而影响本项制度的顺利推行。而且,公开出资审查报告在国外也不乏先例。例如,德国规定,在对公司登记进行公告时应当告知可向法院查阅包含实物出资等内容的设立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