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指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二十国集团元首都郑重承诺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重要成员国也将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已采取了措施。到目前为止,在“一行三会”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投资者保护局这样的内设机构。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如何立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也应该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的上位法。消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金融消费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是“生活消费需要”,比如消费者购买了银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就不像是买一个商品,理财产品有增值、保值的需求,具有投资的意义。因此“生活消费需要”不能完全涵盖金融消费的范围。
欧阳昌琼建议,在本法附则中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卜昌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也在不断扩展,新型的消费形式和消费关系不断涌现,其中金融消费成为大众消费的一种普遍行为。在目前的消费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占绝对优势,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和银行交涉很难。
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也认为,草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没有体现。现在购买各种股票、基金、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随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地位越来越强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失,却寻求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应根据我们的国情,加大立法力度,让这部分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