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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05
近日,《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在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又一项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其“立法”动向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悉,自2003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针对北京市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不同的提案。2010年市政协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案。2011年和2012年,地下文物保护提案连续两年被列为市政协的重点督办提案。期间,市领导也多次作出加快地下文物保护立法的批示。

细化上位法中的相关概念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但这两部上位法对一些在判断开发土地行为合法性时有影响的概念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和规范。现行的《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旧城区内建设用地一万平方米的项目”,但是对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旧城区”外的“大型基本建设”没有界定。该办法根据北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对“大型基本建设”进行合理的界定,增加了“旧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区且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定。

另外,《文物保护法》虽然规定在施工前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鉴于“施工前”是一个长的时间段,考古调查、勘探在何时介入就欠缺明确的规定。为此,《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应当在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完成后,即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使得考古介入的时间较早,有利于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建构开发土地一方的责任框架

根据《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为义务和责任主体的身影独立而清晰,在该办法中能明确地找到自己所要履行的义务和违法该当的责任。比如,该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考古介入的时间,相应的,建设单位违反这个规定,未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是作为独立义务主体承担责任。而且,该办法还规定不配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推进办法的实施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一方面,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包括行政机构、开发土地一方、普通个人、新闻媒体等主体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为了调动主动性,该办法鼓励和奖励单位和个人保护地下文物的行为。

比如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地下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就是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功能,发掘这一社会组成部分在推进该办法实施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同时第五条指出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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