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计划提前20天备案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二十个工作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备案。有关部门应建立检查批准制度,实施检查时应当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不得重复检查。
“行政检查过多是投资者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家伟指出,为了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条例涉企检查次数作出限制,同时还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检查的人员以及实施检查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对不出示的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确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
政府服务的好坏关系着投资环境的优劣,也关系着投资者是否能安心落户。条例在政务服务章节中,重点明确了对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便于监管和绩效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绩效检查等。”宋家伟说。
在审批过程中,为了杜绝推诿扯皮等问题,对于由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除需现场勘验、***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等事项外,应当即时办理;对由两个部门以上审批的项目,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实现联合办理和参与单位缺席、超时、不作为默认制。
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依法有效的对政务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力手段。条例分别从诉求处理、举报投诉的处理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畅通部门、社会、媒体之间的沟通渠道,防止声音石沉大海。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诉求处理网络平台,受理投资人或者企业对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投资环境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逾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予以说明。对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处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媒体曝光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