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不对这些技艺进行有力保护,再过几年,我们也许就永远见不到了。”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李国林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说。
据介绍,《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28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熊正益告诉记者,云南省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音乐歌舞、节庆礼仪、服装服饰、建筑工艺等形态各异、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形成了各自的文化传统。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体现了云南各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审美意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是深深扎根于云南红土高原的民族精神。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民族血脉的传承、精神家园的守望;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的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正逐渐被市场经济和外来影响所消融变异,一些传统技艺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形势。
“让人担忧的情况有:少数民族古籍每年有上千册(件)流失,建国以来,已经有十几万册(件)散落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当中;少数民族语言传承难度大,云南省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1500余万人口,部分少数民族语言面临消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出现断层。为此,云南省政府划拨专项资金予以保护,目前,云南省有5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级824个、地州级970个、县区级1850个;建立了4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馆等,但这还不够。此外,还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人文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保护和开发存在矛盾、保护经费不足等问题。”李国林说。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孟跃武介绍,2000年5月,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部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深入,这部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2004年,我国加入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实施后,《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吻合的地方;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和工作开展的需要;该条例出台后,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2008年,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在修改法规的过程中,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改动的篇幅也很大,其标题、篇章、结构及规范的主要内容均有较大变化,经请示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原来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修订转为起草制定一部新法规,即《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记者注意到,即将实施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共7章46条,除了保留《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还对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条例对原有保护范围进行了适度增减。另外,依据国际保护惯例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特别增加了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及谱牒、碑碣、楹联等。云南省于2004年开展了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现在已基本结束,有关部门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情况、地域特色、传承谱系和存在状态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条例在这一部分的规范由原来要求进行大规模普查转为开展常规性调查和抢救性保护。”孟跃武说。
条例借鉴一些国际法例的规定,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文化、工商、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该条例专列一章对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规定,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突出了云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特点和优势。”孟跃武说。
为此,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经过申报审批,可以公布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公布,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