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随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概念引入到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反家暴立法从2001年修改婚姻法首次写入“禁止家庭暴力”开始,到今天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法规处处长李岳阳介绍,随着反家暴实践的不断深入,大家开始发现和认识到,不仅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甚至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时,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然而,在不同法律中零散地做出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不能适应反家庭暴力实践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因此,出台一部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专门法律提上议事日程。尽管从七届、八届全国人大以来,已有关于制定反家暴专门立法的议案,但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从2008年两会开始,全国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加入了建议的行列,连续五年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并且多次推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协助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完成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终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暴法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李岳阳指出,消除家庭暴力是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以及普通群众,对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呼声很高。去年,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进行的公众电话调查结果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今年,全国政协妇联届推荐反家暴立法主题作为全国政协大会上的发言,受到与会委员的广泛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中国妇女研究所等高校和研究机构,也成立了专门课题组或项目组,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专家学者就家庭暴力概念、公权力介入家暴的可行性、人身保护制度、儿童特殊保护制度以及域外反家暴立法经验等方面,逐渐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和建议,为专门立法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此外,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目前,由各级政府主导,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如,公安机关建立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法院建立涉家暴案件的审判制度。各地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有的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一些地方法院开展了涉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在救助中心普遍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平安家庭建设活动。这些工作为在国家立法中合理规范部门职责奠定了实践基础。
李岳阳指出,我国的反家暴专门立法是从地方先开始的。2000年,湖南省人大出台了全国第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在它的带动下,目前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些地方性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如成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首问负责制、司法机关协助收集证据等,有力地规范并推动了地方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