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了对消费者组织的禁止性行为,但并没有规定对消费者组织这些行为的制裁处罚手段。”任茂东说,这就意味着,消费者组织如果从事了草案规定的“不得”的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力就有义务,不能只有权力没有义务。从草案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明智地预见到了消费者组织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当行为,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却没有就此进一步作出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