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负责指派律师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刑事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抚养费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办法明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办法强调,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未成年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协助甄别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应当协助甄别未成年当事人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未成年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未成年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未成年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未成年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未成年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未成年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或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援助律师应当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提交办案机关。
办法指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办案规定,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法庭教育等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疏于履行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上述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法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表现优秀的法律援助律师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