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国防行政,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组织管理国防事物的活动,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国防领域的重要体现,事关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对政府履行国防行政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规政策是政府实施国防行政的基本依据。要通过对国防法规的修订完善,规范政府国防行政的职权,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需求提供法律支撑。此外,应结合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设立雄安新区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制定专项国防行政法规,使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同频共振、相得益彰。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确保各级政府实施国防行政有法可依。
实施国防行政,核心是强化政府主体地位,规范依法行政的工作秩序。要通过“以知促行”,使政府主要领导把征兵、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退役军人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摆上位、自觉抓。当前,国防行政中以军队为主、地方为辅的做法仍然较为普遍,成为制约国防建设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国防行政的有效开展,必须回归政府的主体地位。比如,应将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式标牌悬挂在地方政府办公地点,以彰显政府在国防动员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再比如,可规定政府秘书长(政府办主任)兼任国动委综合办公室主任,从组织机构上强化政府实施国防行政的职能;还比如,可将党委正副书记履行党管武装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调动主要领导履行国防行政责任的积极性。
军地协调,是国防行政有效落实的机制保障。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政府主导、军事机关积极协调的工作格局。省军区系统作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应及时梳理军队对本地区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需求的意见,统一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一个常态化、制度化的供需对接平台。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重大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提出搭载有关国防功能的标准、要求,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跟踪问效。军事机关还应协调各方力量,对国防行政开展情况进行巡查检查,确保国防行政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