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政府则主要起引导和扶持的作用。在随着我国在总体上进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中央提出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政府支农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范围。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的历史背景下综合性的农村变革,是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其关键在于推进。而政府职能是随着形势和社会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政府职能相对应,新农村建设政府扶持内容可以从四方面来概括。
1、对农村建设的倡导与推动。农业和农村在发展上的弱势地位,导致工农和城乡发展的不协调,必须通过农村改革与建设来改善,且只能依靠政府出面倡导与推动。韩国“新村运动”中政府只是大力倡导和支持,在具体项目上,完全由农民自己选择。日本的“造村运动”也是由政府倡导的,使逐渐衰败的农村振兴起来的运动。
2、对农村建设的规划与规范。政府对农村建设必须有一个长远而系统的规划,明确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在推动过程中进行规范。而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作用有所不同。中央政府要高瞻远瞩,制定出扶持的分段计划,规定具体时间所要达到的明确目标,并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则要以中央规划为基准,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色鲜明的扶持计划。
3、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政府资金引导,不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这样才能减轻农民的困难和负担,使新农村建设顺利地进行。在1970~1980年的十年间,韩国政府财政累计向“新村运动”投入2.8万亿韩元,农村开发项目费用增加了7.8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合计增加82倍,政府开支中农业所占的比例也由4%上升到38%.1994年政府和民间投资额高达11万亿韩元。
4、对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新农村建设需要政府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对政府职能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从不同的领域对农业的扶持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及乡村建设作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要保证时间上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