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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5-25
  【国家扶持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关于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
 
  崇明县关于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沪府〔2012〕50号)要求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时间要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为目标,通过采取整合流程、同步审批、告知承诺、规范评估、限时办结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优化产业项目开工之前的行政审批流程,加快产业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规划产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整合流程将产业项目开工前的行政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储备、土地取得和立项、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手续四个阶段。除特殊项目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免于审核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审查依据。
 
  (二)同步审批、告知承诺涉及申请人的同一阶段行政审批,实施同步办理。相互制约的,以县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会议纪要或文件等为路条,通过告知承诺,实施先行受理、先行审查,申请人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产业项目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在后续的审批环节中对其承诺事项予以核实。
 
  (三)编制规划加快本县规划产业区块控详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畅通部门之间的规划信息。各专业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规划应送县规划土地局,以便县规划土地局规划选址时的前期控制;县规划土地局的控详规划也应送各专业部门,以便各专业部门的监管执法。
 
  (四)土地周转县规划土地局按照年度工业用地前期储备计划,提前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周转土地指标开展工业用地前期储备开发,并完成土地储备和入市组织所涉及的主要手续,一旦通过项目准入评审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即可直接进入土地出让。县招拍挂办公室应征询相关管理部门,取得土地出让条件。
 
  (五)准入评估整合现有的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会议。县经委在对产业项目进行准入评估时,结合土地出让和项目立项的评审评议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评审评估工作。探索通过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会议,配置具体项目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工业用地带产业项目挂牌,完善工业用地带产业项目挂牌集体决策机制。
 
  (六)区域评估推进区域评估评审及其应用。对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由园区统一编制分区评估评审文件,除重要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
 
  (七)取消环节项目资金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不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直接发包手续办理、招标登记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一体化办理。减免直接发包的产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工程交易费。
 
  (八)一门审批加快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和智能化建设,推进涉及产业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产业项目“一门式”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和收费。对于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各部门根据申请人自愿申请,提供免费的全程代办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的主要抓手,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产业项目落地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
 
  (二)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各项要求,提前谋划,切实落实。县审改办负责做好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协调和督促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改革工作。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监督,力求实效。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流程优化方案进行审批,加强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效能评估体系,围绕行政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开展效能建设和监察。
 
  (五)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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