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6]46号)精神,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现对《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厦文发办[2014]2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实体书店(以下简称“书店”),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发行零售业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民营实体书店发展资金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对书店的补助、贴息、奖励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一)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包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三)出版物发行为其主营业务,出版物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四)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最近二年内按期参加并通过年度核验(其中申请“网点建设补助”的经营满一年),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且无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违法记录。
(五)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是运营正常、可持续经营的书店。本办法对下列书店给予适当倾斜:
(一)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二)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底蕴,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提升社区及城市文化品位做出积极贡献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四)适应城市规划建设进程需要提升改造的传统书店;
(五)引领阅读风尚,参与支持我市开展的各类阅读活动,对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文化项目或品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五种方式资助符合条件的书店。
(一)网点建设补助。鼓励在岛外镇、街、村居新开办民营实体书店(含连锁新店),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依据开店规模,出版物经营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1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5万元;2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0万元。补助款项由新开办民营实体书店在第二个经营年度申报。对于大型综合性书城建设项目的鼓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项目补助。根据申请单位全年举办、承办的主题讲座、名家讲坛、读书沙龙等阅读推广活动的总体情况和社会效果,具体补助金额一般为活动支出费用(按有效财务凭据核定)的80%,每家书店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有偿还能力并正常履行还贷的书店进行场所改造建设、专业设备更新等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根据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实际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60%的贴息金额。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每家实体书店的贴息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成本补贴。主要适用于书店房租、装修等费用。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支付的房租、装修等费用,给予30%补贴,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方式,每家书店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若书店场地本身已经享受公房租金优惠或其他政策性优惠措施,不再申请此项资金。
(五)特色奖励。主要适用于长期坚守发行业阵地,为读者提供持续服务,并形成独特经营风格,在专业图书销售、做精服务与内容、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专”“精”“特”“新”特色的书店进行奖励。经营年限满5年的给予特色奖励8万元,5年以上每增加1年,增加奖励金额2万元。同一书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最多可分两次申领。
第八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五种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企业最多只能申请其中两种方式(申请“网点建设补助”的不再申请其他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书店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的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 缴纳的税费凭证(复印件);
(五) 承诺书。
第十条 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发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民营实体书店资金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式的审核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民营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在厦门日报、市政府网、厦门网、厦门文化产业网发布厦门市民营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公告。
(二)书店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上年度自身运营情况,选择扶持资金的种类,向所在区文体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三)区文体出版局对书店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将相关表格及重要依据材料汇总提交至市文广新局。
(四)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对各区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拟定补助单位、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金额并报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书店名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金额在厦门日报、市政府网、厦门网、厦门文化产业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 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书店名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额度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文发办、财政局和文广新局联合发文,资金直接拨付书店。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从直管公房或公园闲置的房产中,选择适合书店经营的场所,优先配置给经审定的书店。具体出租方式及租金标准、优惠措施等按照公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书店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于以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国有低租金场所转作其他用途的,一经查实,审核工作小组有权撤销扶持项目,并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1日发布的《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厦文发办〔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