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被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对包括检验检疫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而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将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相应增多
相比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原《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方面做了多处修改:一是延长诉讼时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由原来的“三个月内”修改为“六个月”;同时,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时限明确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后。同时明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二是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新法在原法递交“起诉状”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方式。三是明确原告资格条件。由“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明确至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是扩大受案范围。除将更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未依法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外,新法还明确被诉对象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请求。上述修改在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救济渠道的同时,也可能使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数量相应增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
根据原《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可能作为被告。而新《行政诉讼法》则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经复议审理过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无论复议机关是作出改变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都将成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将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同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几率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