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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alex  2017-12-05
  【国家扶持项目】良好的社会保险治理涵盖其战略与宏观政策、制度安排、行政实施等。而行政监管和监督是社会保险治理的制度安排,也是行政实施的重要内容,认识二者的内在逻辑,正确发挥其各自的效力与效能,是构成社会保险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1.行政监管(Regulation)
 
  1.1定义。行政监管又称行政规制或行政管制,是以市场为前提、市场失灵为主要原因的政府干预行为,属于微观层面。行政监管被定义为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关系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1.2发展。行政监管一般可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经济性监管涉及产业行为的市场方面,如自然垄断、价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服务质量及市场垄断和过度竞争等行为的干预。社会性监管是指经济行为带来第三方或社会成本的干预,社会保险、健康及药品安全等可以归入社会性监管范畴。
 
  由于各国市场化程度不同,行政监管的发展方向也不相同。美国属于市场化的一个极端,其监管表现为以独立、专业的机构实施市场干预;对于正在推行民营化的欧洲国家,则重在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监管机构以打破国有垄断,防范社会风险;而东亚及拉美等发展型国家,则由于发展模式积弊带来的经济和财政危机,倾向于放宽和重建监管体系,维护有效竞争,化解经济危机;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由于过度私有化带来的“监管黑洞”,羸弱的监管体系造成经济、政治、社会危机,提示市场化进程中监管体系作用之巨。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行政监管向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的方向发展;经济性监管从命令型监管向激励型监管转变,社会性监管向政府制定各种标准、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方向发展;而对监管的监督和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越来越重视。
 
  2.行政监督(Supervision)
 
  2.1定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依法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属于行政监督的客体。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内部监督既包括一般监督,如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也包括职能监督、专门监督和特殊监督。一般认为,行政监督表现为多维度与广泛参与的特点,如果不能准确把握行政内部监督的实质,则可能将其与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混淆,损害行政内部监督的功能及体系。
 
  2.2特点。有学者在分析监督权时,将其主要特点归结为:一是派生性,监督基于行政执行,并随行政执行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监督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多处于滞后、从属和相对从属的地位。二是非生产性,行政执行直接进行价值分配,直面社会利益诉求和明确的利益指向,具有明确的结果产出,而监督则指向执行的规范性和公平性,监督结果往往不是给特定人群带来可以定量的福利,而是通过执行公平而将利益分散于整个体系。三是纠错性,监督是对行政执行过程及其效果的检验和审查,其事后纠错的特点往往造成监督客体不可避免的对抗、抵触和规避行动,消减监督能量。
 
  3.行政监管与监督辨析
 
  行政监管与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均具有约束性作用。从不同角度考察,二者存在以下差异:
 
  从制度定位角度考察,行政监管是市场背景下,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行政干预措施;行政监督则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权力行使过程的纠错纠偏。
 
  从行为主体角度考察,行政监管的主体是行政部门,而行政监督则具有更为强烈的民主色彩,主体较为分散,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从行为客体角度考察,行政监管的对象是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服务参与者,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约束;行政监督则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工具。
 
  从采用手段角度考察,行政监管可概括为行政许可、价格管制和市场管理(主要指市场准入与限制经营等);行政监督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绩效评估逐步受到重视,如我国《审计法》将政府绩效评估作为监督手段作出规定,此外还包括媒体监督、举报投诉等。
 
  从结果干预角度考察,行政监管是对市场配置的直接干预,或通过规制政策进行调整;而行政监督多以建议形式间接干预,当然,干预强度依据建议的形式、层级和提交对象不同,约束力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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