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消息:南京一渣土车司机因为泥浆抛洒在高速公路上,导致过往车辆失控受损,11月13日被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提起公诉。渣土车造祸、抛洒等一直饱受诟病,是社会关注热点,以往对此类行为大多以罚款或者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加以处理,这是南京首次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对渣土车抛洒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高速泥浆导致7车追尾侧滑,损失17余万元
2017年5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知自己驾驶的皖S2N445号渣土车无运输渣土的资质,仍驾驶该渣土车装载大量泥浆土块,由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一处在建工地出发,途径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沪蓉高速)往安徽省马鞍山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东路段时,因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断裂,导致车厢内大量泥浆土块外泄至绕城高速公路路面,造成后行七辆机动车因路面泥浆土块的影响发生操作失控、追尾侧滑等事故, 车损总价值达人民币17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发现其驾驶的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断裂,抛洒大量泥浆渣土在高速路面后,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后行车辆,放任泥浆渣土遗留在路面现场,驾车驶离绕城高速公路。
2017年7月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雨花检察院依法公诉
经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
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官李迪介绍,犯罪嫌疑人陈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自己驾驶的渣土车不符合南京市关于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仍然运输渣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其在运输渣土过程中对自己驾驶车辆的封闭安全装置检查不到位,导致在运输渣土中车辆的封闭装置发生断裂,泄露抛洒大量渣土在高速公路路面;而其在发现抛洒渣土后,没有及时采取报警、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使道路危险继续持续存在。高速上抛洒很可能导致车毁人亡,陈某的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的现实危险。
根据《刑法》***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损坏公路、轨道、桥梁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部门认为,对于类似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仅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不够的,必须根据刑法规定处以刑罚,才能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