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治理体系与框架下,强化对党政权力主体的监督问责,健全完善监督问责制度,是确保党的先进性、提升政府效能的必然途径。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权力监督体系建设,频现新的思路和举措。就问责制的实践看来,主要有三个特点。
提出主体责任,并切实进行追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后,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提出“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2015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因对其下属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标志着追究主体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地。2015年10月,“主体责任”被加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以往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扩展到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问责呈现普遍化常态化趋势。近几年来,秉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理念,纪检监察系统的巡视检查与监督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各地也普遍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一案双查”、拓宽投诉渠道等途径,落实追究“两个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问责意识日渐强化,问责机制渐趋长效化常态化。
行政问责、治庸问责得到更多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问责实践以廉政反腐为主要内容,较少关注失职、渎职等行政行为的危害并给以问责。近段时期以来,各地在加强廉政责任追查的同时,也开始对行政不作为等“庸懒散”现象进行问责。“问责治庸”制度与实践的逐步建立与推广,对于完善问责制度,提升政府效能,都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