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夜明珠”换了一套商品房
今年39岁的仝某是河南人。据他介绍,大约从2000年开始,黄某经常到他的珠宝店选购珠宝,两人成为了朋友。
黄某的丈夫是台湾人。2001年10月的一天,黄某对仝某说,她丈夫想买一个“稀奇点的东西”。此时,仝某正好收购了一颗“夜明珠”。为验明“正身”,仝某将“夜明珠”放置珠宝灯下照了一会,然后双方来到一个暗房,仝某将暗房窗帘拉开少许,不一会儿,“夜明珠”便散发出柔和的淡淡荧光,布满了房间……
惊讶过后,黄某拿起“夜明珠”爱不释手,然后提出将“夜明珠”带回家去,看一个晚上。仝某稍稍犹豫后,答应了黄某的要求。
第二天,黄某与丈夫一同来到珠宝店,称愿意购买“夜明珠”。就在双方即将就夜明珠价格达成协议时,聊天中,黄某提到,她的公司准备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投资建商品房。恰好,仝某在桂林没有房产,而他两个孩子即将上中学,如果有了房产,孩子就可在桂林市区上学。
双方一拍即合。2001年10月26日,黄某与仝某签订了一份标注有“房款全额已收”的《购房确认书》。通过以物换物的形式,黄某得到“夜明珠”,仝某则得到黄某所开发楼盘的一套位于8楼、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当时楼盘还未开工,双方议定,在商品房正式图纸经过审定后,再签正式购房协议。《确认书》中还议定,交房时,如现房面积不超过5%,则仝某不需另交房款;如果面积不够120平方米,则由黄某按2600元/平方米补给仝某。
交易过程中,仝某并未告知黄某夫妇,“夜明珠”是自己收购来的,而是始终称“夜明珠”是自己的传家之宝。
商品房办证难引出纠纷
仝某称,黄某迟迟未交房,而他做生意又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2002年3月11日,他以还是空中楼阁的“珠宝房”作为抵押向黄某公司借款6万元。这6万元,在随后的几年里,让珠换房一事变得暗潮汹涌起来。
2003年11月29日,黄、仝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49.09平方米,以26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总房款则为38.7634万元。因此前仝某向黄某公司借款6万元,在仝某交了634元尾款后,购房合同中,仝某的首付款金额被确定为25.2634万元。
仝某说,2005年4月29日,他妻子向黄某公司转账10万元,其中6万元为归还借款,4万元则记入房款。仝某说,当时他向黄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索要3年前的借条,但对方以“借条扎账,无法取出”为由,只开具了一张非经营性收入专用收据。
2006年1月18日,仝某领到房子钥匙,因房子建筑面积超出了《确认书》中双方议定的面积29.09平方米。仝某又补交了3.5万元。
经过装修,仝某终于住进了“珠宝房”,可在办理房产证一事上,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波折:黄某公司通知他,必须归还6万元借款,才能为他办理房产证。
“他们(黄某公司)耍赖!”仝某说,当初双方谈“夜明珠”价格时,他开价40万元,一番讨价还价后,最后以31万元成交。仝某说,黄某当时表示暂时凑不到那么多现金,经双方协商,他同意了黄某用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来换“夜明珠”。
为了清楚说明各个款项,仝某特意打印了两张纸来说明情况。他说,根据《确认书》,“珠宝房”价格为2600元/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格则为31.2万元,这与珠子价值相当。如此算来,与“夜明珠”等值的房子总价格31.2万元,减去6万元还有25.2万元,这就是首付款。而此后他又先后交了13.5万元,加起来就是38.7634万元,与149平方米房子等值。因而,他认为6万元借款不是额外的借款。
开发商质疑“夜明珠”价值
在双方为6万元借款纠缠不清时,一个“突发事件”发生了:2007年12月,黄某的一个广州朋友在仔细辨认“夜明珠”后,告诉了黄某:这样的“夜明珠”,是用玻璃制作而成,在工艺品珠宝市场,标价不过为220元/公斤。
自己以价值几十万元的商品置换的“夜明珠”竟是一个玻璃制品。这让黄某一时接受不了,她急忙找仝某欲退回“夜明珠”,要追回那套置换的房子。
“都过去七八年了,谁知道‘夜明珠’还是不是当初那一颗呢?”对于黄某突然提出的退珠还房的要求,仝某一口拒绝。
8月5日下午,记者见到已在桂林开发多个楼盘的房地产老总黄某。说到以房换珠的一事,黄某直呼上了朋友(指仝某)的当,“被算计了”。
黄某说,当年她与丈夫购买“夜明珠”时,仝某声称,珠子是他家传家之宝。因自己多次到仝某的珠宝店购买珠宝,加之之前购买的珠宝都没出现过问题,因而,当时夫妻俩对黄某的话深信不疑。据黄某透露,在她提出退还“夜明珠”要求时,她一再追问仝某,“夜明珠”是否时他家祖传之宝。这时,仝某才表示,“夜明珠”是自己收购而来的。
黄某说,她将仝某视为朋友,加上自己丈夫当时非常喜欢那颗“夜明珠”,所以当时她没有经过鉴定,便出手购宝。不想,却被“朋友”痛宰一回。
黄某表示,以珠换房就是一个实物的交换,这是一回事;仝某向公司借款6万元又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因仝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因而,她公司停止了为仝某办理房产手续。
仝某以何价格收购了置换“珠宝房”的“夜明珠”?“夜明珠”实际价值又是多少?对于这些疑问,仝某不愿透露。
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起波澜
“夜明珠”引发的种种纠纷,让双方最终走向法庭。有意思的是,2008年仝某与黄某均将对方告上的法庭。结果,该纠纷衍变出了两起官司:一是“夜明珠”价值认定,一是关于6万元借款的性质。
2008年7月31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就两起民事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认定《购房确认书》是仝某、黄某在达成以珠换房屋意向的前提下签的,至于“夜明珠”真假,双方均未提供事实依据,因而,法院认定“夜明珠”折抵25.2万元购房款这一事实。同时,因仝某付清房款,开发商应该退还仝某办理房产证所需全部资料。
关于6万元,2009年7月2日,桂林市中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仝某偿还黄某公司6万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仝某表示无异议。然而,7月4日下午,他带着6万元到黄某的公司还款。不想,公司员工以律师不在为由,拒绝接收。仝某说,最后在朋友的撮合下,8月2日下午,他与黄某在一个茶庄里再次见面,此时双方均带着律师参与。
仝某说,让他惊讶的是,在会谈时,黄某拿出了一份事先准备的“承诺书”要求仝某签字,否则拒收6万元,也不为仝某房子办理任何房产手续。结果,双方不欢而散。
“那份承诺书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仝某说。随后,仝某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承诺书”。承诺书写到“我保证不以任何借口扰乱贵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如有违反将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对于我曾多次对贵公司进行污蔑,透过网络方式,向……诋毁公司的行为,都是本人为了尽快得到房屋产权而进行的不法行为……”。
对此,黄某表示,她与仝某因以珠换房发生纠纷后,仝某多次就在小区电梯口、公告栏及网络上散布言论,矛头直指她本人和公司。一次,黄某还将她公司办公室的卷闸门关上,不让公司员工离开,严重的影响了公司正常秩序。
黄某称,出于自我保护,仝某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字,她才能接受6万元还款,才会退还仝某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