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广州市民陈东明在申请经适房后,因被查出曾在5年内买卖过房屋,申购资格被“冻结”且减分25分,但陈东明表示这是一起“被买房”事件,实际上他本人经济困难完全无力购买,买卖房屋是他人伪造证件公证委托后进行的,随后他将南方公证处和按揭银行告上了法庭。但到底是否“被买房”?答案在昨天上午的开庭中揭晓。经司法鉴定,笔迹确实属于伪造,两份委托书上的“陈东明”签名都不是他本人笔迹。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宋丹
案情回顾
申请经适房失败
源自“被买房”
陈东明今年37岁,打散工,夫妻俩的月均总收入约3000元。“我们这样的低收入阶层,哪敢去想拥有自己的房子?”2007年获悉政府推出经适房,他赶紧申购。
突然被重扣25分
去年10月28日,正在轮候经适房的陈东明上网查分,发现被扣25分。他说,原先有89.1分,扣完只剩下64.5分。更离奇的是,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资料中,“他”早在2002年已通过按揭购入天河区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转手卖出。然而,记录里的“业主本人”陈东明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资料显示:2002年10月,“他”曾买下天河棠东东路122号春江花园7D房——面积82平方米,价值37万余元的商品房。购房形式为银行按揭,首付7万余元,分20年向银行还清。2005年9月2日,“陈东明”将房子卖出,21日在银行转按。
而据规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过房产,按规定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房管局对陈东明的信访做出了书面答复,认为陈东明不符合条件,取消陈东明申购广州市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聚德花苑)的资格。此后,陈东明又对去年广州市第三批(聚德花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申购,但还是因售房记录而无法购买。
公证处竟帮“他”公证
去年,陈东明曾到房管局查阅和调取了该房购买和出售的原始档案,经查询发现,2002年10月22日,银行与署名为“陈东明”的人签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上所留的“陈东明”的身份证号、地址与他的身份证完全一致,但是署名“陈东明”并非他本人的签名,2002年10月23日,南方公证处对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2004年1月7日,公证处又出具了公证书,对“陈东明”委托林楚惠出售该房的授权委托进行了公证,证明“前面的《售房委托书》上陈东明的签名属实。陈东明表示,在2002年至今,自己从未丢失过身份证,“但身份证复印件外流却很难防范”。
“公证处从未见过我本人,怎么做出了一系列的公证书?显然,对方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业务时,存在巨大的疏漏和过错。”陈东明认为,是公证处的疏忽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为此,他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索赔26万余元。在审理后,他又追加放贷银行为第三人。
突破进展
笔迹鉴定为假 原告索赔26万
到底陈东明是否“被买房”,笔迹鉴定结果是关键。昨天上午,此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法官首度当庭公布鉴定结果,即两次签名均为伪造,因此陈东明“被买房”确认无疑。但即便如此,两被告并不愿意赔偿。
由于陈东明一直认为,他因失去资格而无法购房,去年聚德花苑大户型经适房销售时,经适房销售价格基准价为大概为4423.74元/平方米,而市场价均价大概为8200元/平方米,他们计算索赔损失金额时,是以最少购买70平方米房子进行计算,即(8200-4423.74)×70=264338.2元。
可被告则认为,即便是签字为假,陈东明损失的也只是资格而不是一套住房,而且在事发后,陈东明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另外,经适房并非想卖就能卖,如果出售是要将差价补回国家,因此这笔损失并没有发生也并不存在。
“我们也是受害者”
在庭审中,公证处和银行一直强调,本案直接侵权人是造假人,他不仅欺骗了陈东明,还欺骗了银行,欺骗了公证处。由于该男子伪造身份证,其身份证上的照片也与本人一致,因此他们已经尽到了审查责任,他们同样是受害者,要索赔不应找他们,应该找骗子。
但陈东明的律师称,由于该男子一直无法找到,公安机关对此也没有办法,让他们如何去找。因此,他当庭放弃了向该男子索赔的权利,而仅仅向公证处和银行索赔。
何人所为仍是个谜
开庭后,陈东明回忆起自己的特殊经历,不禁感慨。“发现被买房后,我只能以一个弱小市民发出呐喊,无数次奔走各单位之间,已是身心疲惫、心力交瘁,打官司对我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我只是想给自己一个说法而已,没想到这么的难,从被迫起诉到现在已经花了很多钱,我一年也赚不到这些钱……一家人上有老、下有小,至今还租别人的房子住,买经适房的梦想因为一个违法的公证书和借款合同公证书而破灭。我至今都搞不清楚,到底是什么人到被告这里做的公证,到底是什么人到银行借的款,对我来说完全是一个谜。”
反思
公证处缘何屡成被告?
近年来,各地公证处成为被告的案例屡见不鲜,大多都是因为有人造假做假公证,而侵害了无辜人的合法权益。造假能力越来越强,公证业却无法鉴别假证,这些已经让整个公证行业处在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据业内人士称,公证处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如果要求公证处能够完全辨别材料真假,要求过高,不仅公证处现有的条件不能支持,公证员的能力也未必能够达到,而且目前越来越能“以假乱真”的虚假材料更是让公证员防不胜防。
另外,部分公证处在观念上认为其义务仅为形式审查,即只要形式上各项手续全了,就可以办公证,而不负责实质审查,即辨别真假,而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并不明确,仅在《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建议
引入鉴定仪器
广州达生律师事务所钟伟建议在科技设备上下功夫,譬如引入公安的设备,使用鉴定仪辨别真假一、二代身份证,同时建立与国土、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联网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