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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2

       陈先生:我和周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我们因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2006年,我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登记在我名下,经评估,该房评估价值为50万元。为购买该房,我共贷款19万元,结婚前,我共偿还房产按揭贷款本金23879.61元。离婚时,这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商品房系陈某在婚前购买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陈某名下,因此,该房为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周某在婚后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离婚时,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占购房款的比例,与该房评估价值为50万元的乘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房产的分割,根据房产的不同状况,应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

      一、对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无处分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请求进行判决。

      三、对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处理。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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