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朱静芝委员说,现在不仅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出现问题,就是有固定地方的服务,也有办消费卡后出现“挪地、走人、重新注册公司”的事情。因此,在上述规定中,要增加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以公开的信息”,不论其走到哪里,都能查到。
吴晓灵委员建议,把上述规定中的“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概括为“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者”。现在金融业务典型的是证券、保险、银行,但是还有很多交叉的产品,比如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基金等等,它是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的,统一归纳为金融业务会更好一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金融产品包含在里面,遵守一般性规则,我认为是对的。”吴晓灵说,一般的商品争议往往都是由工商管理部门来处理的。但是金融业务特别复杂,建议明确对于金融产品发生的争议或者问题适用金融法律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