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
(2012年5月25日)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第22次全体会议,对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央政法各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下发学习贯彻的通知,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宣传刑事诉讼法,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总的看,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各单位对学习贯彻工作,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组织广大政法干警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一,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各级政法机关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引起当事人上访,有的并不是因为实体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特别要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当庭质证等工作,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认真遵守二审开庭审理、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教育、引导律师严格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正确履行辩护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第三,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特别是吸收中央政法各单位联合制定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办成“铁案”。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出现冤错案件的教训,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的错误做法,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落实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定,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排除,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