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废物污染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有关方面研究表明,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家电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将不断增长,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每年淘汰或废弃的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工业控制设备等电器产品接近4000万台,年淘汰手机近亿部。据预测,未来几年内我国将进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报废高峰期,仅需要报废的计算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每年就可达1400万台左右。此外,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社会,每年废弃的机动车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由此产生的固体废物也越来越多,仅废轮胎一项,一年的废弃量就达到1800多万条,重80-90万吨,废旧酸铅电池约5-6千万只,重量35-40万吨。这些废弃的产品中多含有铅、汞等重金属,有的甚至是危险废物,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也是一大隐患,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控制,将其纳入合理回收利用的轨道。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废弃电器产品和废旧机动车船的回收利用工作主要依靠小商贩、小企业来完成。这些小企业不仅规模较小,往往还技术落后,管理无序,在对废弃电器产品和废旧机动车船进行回收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过程中,经常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具体内容包括:
一、本条规定适用于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两大类固体废物。电器产品主要是指以电作为机器动力的产品,包括计算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和变压器等工业电器产品两大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多种类别。机动船舶,按照2002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所有对废弃的电器产品和废弃的机动车船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的,都应当遵守本条规定。这里所指的废弃,立法本意是指该产品已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项规定成为固体废物,从而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废弃产品,顾名思义,就包括废和弃两方面的含义。所谓废,即该产品已经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所谓弃,即该产品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无论哪种情况,均属于本法所指的固体废物,适用本条规定。
二、本条规定适用于对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的拆解、利用和处置活动。由于废弃的电器产品和机动车船中,有大量的部件可以回收利用,为了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已经将利用有关废弃电器产品和机动车船的活动列入,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其中包括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和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等产品,等等。为了防止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本条特别针对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的拆解、利用和处置活动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拆解,是指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废弃电器产品或机动车船拆开,使其分散;利用,是指对拆解后的废弃电器产品和机动车船部件按照一定的技术和程序进行加工后,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处置,是指将废弃的电器产品或者机动车船整体或其组成部分进行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活动。通常情况下,拆解、利用和处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对废弃产品进行综合利用,先要进行拆解,分离出其中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质或部件。按照企业的经济、技术水平对所有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质或部件都利用完后,剩余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总之,无论拆解、利用还是处置,都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三、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本条规定的核心宗旨是要对企业从事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拆解、利用和处置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造成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和规章,对上述行为加以控制。比如,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的回收管理作了规定。按照这一办法,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起草有关废弃电器产品的回收利用办法以及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于废弃电器产品和机动车船的强制回收目录和具体办法。对这些法规,有关企业必须遵守,并按照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活动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