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2月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反邪教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解决了邪教组织认定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只要符合以下5种特征的非法组织,即可按照邪教组织进行打击处理:
(1)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
(2)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3)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
(4)发展、控制成员;
(5)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解决了量刑不当问题。刑法第三百条及司法解释,对邪教规定了情节较轻、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形,处罚标准有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个档次。更好地体现了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处理极少数的“宽严相济”原则;有利于抓早打小,防止邪教组织做大成势,防止更多的群众被裹挟、蒙蔽。
三、解决了打击处理轻的问题。
(1)提高了处罚门槛,根据新司法解释,邪教传单达到200份就可以入刑。并规定了累计、折算办法;
(2)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较轻)的情形”,如在闹市区拉一条超大型标语,同样可以进行打击处理。
(3)将最高刑期提高到无期徒刑(原来最高是15年有期徒刑),增加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此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依法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