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认为,近年来,中国海洋法律制度快速发展,大批涉海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缔结的涉海国际条约数量增加,应推动“海洋基本法”的出台。据悉,这一情况已引起了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有关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条件成熟时启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报告还认为,我国应制定配套的海洋程序立法。目前,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仅对我国主要海洋权益进行了原则性宣示,没有具体可执行的程序规则,不利于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亟需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将登临、紧追、扣押措施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人工构造物的建造使用和管理,以及外国军用舰机通过中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的管理等问题作为立法重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与国家立法相比,报告显示2011至2012年,中国新增或修订的地方海洋立法多达35部,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出台。
近年来,近岸海域水质污染严重,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情况引起了沿海立法机构的重视。2011年至2012年,海南、天津、大连、宁波等多省、市共出台了7部海洋环保方面的规定。整体来看,这些新的规定设立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更加严格。
为了改善渔业资源日益减少的情况,沿海省、市还立法加强了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管理。2011年,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先后制定实施了《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修改并重新公布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此外,海域、岸线使用管理规定也得到了加强。2012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规范了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行为。2012年11月公布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强化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促进了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