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为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建议在总则增加以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增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实效性。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一章增加注重法制教材的针对性、生动性和实用性,对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规定。
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一章增加以下内容:对家庭、学校、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特别是教师、社区工作者,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况,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学校、社区等报告;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在某些方面履行职责不当或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应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不同层次的惩戒措施;对国内外社区预防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的实践经验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又符合我国社区发展的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为我国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具有传播有益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加强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工作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甚至在矫治内容、矫治机构、矫治措施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影响矫治的效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建议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一章增加以下内容:专门学校教育应坚持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专门学校入学评估机制,解决一些父母不愿将已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徘徊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问题;在完善现有非刑事处置措施如专门学校教育、社会帮教、治安处罚的同时,增补必要的处置措施如具结悔过及训导、劳动赔偿、接受心理辅导、参与社会服务、实行闲暇管制,责成并指导监护人管教、保护、观察等,从而建立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非刑事处置措施的科学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独创规定,是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性、能动性、创造性的重要体现。建议在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一章增加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预防规定,通过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增加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内容;运用公力救济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增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服务和法律、经济援助,包括心理咨询、身体治疗、学习辅导、生活指导等方面内容,以减轻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防止未成年人从受害者向犯罪者“恶逆变”,从而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注重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一章增加以下内容:增加社区矫正条款。社区矫正是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增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确立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内容,做好法律的衔接工作。
强化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以下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社区和有关部门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法律责任;增加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增加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监督,鼓励群众对社区中发生的“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放任未成年人进入不良场所等行为给以有效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对该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要及时反馈并采取行动。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应当包涵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贯彻执行的必要程序、科学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切实可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更应当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以使法律能够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