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5月19日,记者从省文物局了解到,省财政厅与省文物局联合印发《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将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
据了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法”进行分配,省文物局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抢险保护,安防、消防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二)考古发掘与保护。主要用于经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四)博物馆维修与展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维修与展示,包括:重点博物馆和重点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陈列展示、保护设备购置、安全等。(五)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数字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其他项目。
此外,该《办法》规定,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对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