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诉称,他的外公和外婆于1944年3月与同村村民宋老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外公用550块大洋购买了宋老先生位于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的一处院落。1946年解放区实行土改时,谢先生的外公因为战事远走他乡,没有在本村居住。宋老先生又搬回了已经出售的老房子居住。谢先生的外公和母亲一直就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解决。现在老人们都去世了。他作为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应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被告的宋先生是宋老先生的儿子,他在庭审时辩称,诉争的宅院一直就是他们家的祖产。1946年土改后,宅院重新回到了他父亲的手里。从那时开始,他们世代在此居住,已经60多年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这处宅院应归他们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诉争房屋的权属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当时有关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宋先生对宅院享有所有权。而且谢先生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