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普诉称,2006年9月,他与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朱雀门小区的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即2008年12月21日前)保证取得房产证,逾期则按日计算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普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40余万元,但去年7月22日他才取得房产证,逾期累计212天。赵普认为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3万余元。
开庭时,开发商辩称,导致房产证迟延办理,是因北京市建委于2007年5月发布了《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楼栋,房产测绘单位须在该楼栋及参与该楼分摊的楼栋全部竣工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房屋面积实测。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则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须已办理初始登记或与该楼栋同时申请初始登记。”朱雀门是分期开发的项目,目前仍未完工,处于该通知的调整范围内,因此是政策调整致房屋登记延迟,属不可抗力,开发商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开发商的意见,认为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权属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是缘于市建委对政策的调整所致,具有不能预见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认定开发商主观上存在故意拖延的过错。
法院还指出,开发商在市建委重新调整相关政策后,已经在合理期限内为赵普办理了房产证,并未给赵普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和正常使用造成影响。赵普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38元,要由赵普负担。
昨天,赵普在电话中表示,一审判决在他意料之中,因为之前有业主提起过相同诉讼,同样败诉。他表示一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