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虽设定抵押但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房屋的执行是否可以将使被执行人陷入比未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更为穷困的居住境地作为准据抗拒执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虽设定抵押但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房屋不得执行应当从新审视。小编认为可以不使购房人因被执行而陷入比未向银行借款而设定抵押更恶劣的境地作为分界点:如果因被执行而使购房人陷入了比未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更为恶劣的居住境地,则该种执行应被禁止;如果因被执行而未使购房人陷入比未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更为恶劣的居住境地,则该种执行应被允许。本文将该准据简称为“更穷困规则”。
首先,作为购房人从银行的贷款中得到了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其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而无理由将这一风险完全施加在银行身上。
其次,这一方案将购房人和银行的风险都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一方面可以关注到购房人的生存利益,保障其居住水平不低于未购房前,未超出正常的、善意的购房人愿意负担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也平衡了银行的利益,将银行风险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不至于“目的落空”,减少银行惜贷的可能性。
再次,可以充分发挥所购房产的融资担保作用,银行也无需再去寻求其他的担保措施,可以降低购房人的融资成本。
又次,购房人购置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系银行贷款,抵押房屋系银行贷款价值的物质性转化,购房人未能归还贷款,将该房屋进行处置,用所得价款归还贷款银行,与未发放贷款之比较也不会对购房人造成积极的损害。
最后,作为购房人,购房系为了能有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而不是更差。作为银行也希望能通过发放贷款而使大众过上更为舒适的生活,设定抵押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非让购房人陷于更为贫困的境地,这从众多银行的宣传用语便可窥其一斑---------“建行乐得家---------给毎个梦想找一个家”、“农行金钥匙--------轻松开启新生活”、“中国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助您拥有一个自己的家园”。因此,这一准据也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善良本意。
具体而言:
1、如果购房人属改善居住条件而借款购房设定抵押的,处理房屋后所得款项应先满足购房人购买原来标准住房,剩余款项可用于清偿银行借款;
2、如果购房人原来并无房产,购买住房系为满足居住需要的,则执行房屋所得款项应优先满足购房人原来标准生活的款项,剩余款项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具体优先满足购房人原来标准生活所需金额,可以以购房人自己的首付款作为标准,以贯彻不使购房人陷于比未购房更穷困的生活境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