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连政策措施比较优势。
第二章 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未来型与先导型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四条 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通过科技创新基金,对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每年每项支持额度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50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新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高端创新平台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优秀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创新平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优秀的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在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建立的开放式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每个研究院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和备案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优秀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团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定期评估为优秀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之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大学科技园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优秀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对市级以上专利运营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上年度专利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累计支持2年。
第十七条 对新获得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推进核心专利产业化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产业专利联盟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开展专利导航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确定的市级专利保护试点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示范、试点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第三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引进和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专业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券、高校院所大型仪器社会开放服务、龙头示范性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10%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在连高校院所5%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和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加快引进和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对新增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对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基地购买外方技术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五条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制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大连建立分支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给予50万~200万元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本市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建立技术经纪人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资助制度,在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年后,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企业购买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等技术转移服务,给予30%补助。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可申请科技创新券。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报销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八条 高校院所提供的大型仪器社会开放服务,按其实际检验测试费用的1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可用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培育和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龙头示范性现代科技服务企业。新认定省级以上龙头示范性现代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
第四章 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展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补助。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一条 工业设计中心补助。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补助。对认定的大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额度和技术水平,采取分档定额的形式,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补助。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三十四条 智能制造项目补助。对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智能制造”应用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助。建立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机制,对认定为新产品且自愿参加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率优惠支持。
第三十六条 新建重点项目补助。对重点行业领域新建的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及产业链配套的重点项目,项目投产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依托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以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子基金。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建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等机制,完善小贷和政府类担保、再担保体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抵质押融资。
第三十九条 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鼓励银行机构向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经认定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按50%对银行机构给予补偿,单个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对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的20%给予补偿,单个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四十条 对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机构给予补贴。对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银行和投资机构,分别按贷款和投资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银行和投资机构为本地法人或在本地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给予奖励。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每年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增量给予1.5%的奖励,每家小贷公司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每年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的在保责任余额增量给予1.5%的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按担保代偿损失的20%进行补偿,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鼓励大连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四十三条 鼓励大连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鼓励大连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140万元的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参照第四十二条给予差额补贴。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在“四板”市场挂牌。按照挂牌不同环节分别给予补贴。“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第四十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大连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投资额分级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第四十八条 建立大连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军民融合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各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需要比照市政府相应设立配套资金。
第四十九条 利用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规模为1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投资市域内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
第五十条 军队科研成果用于地方产业发展的或地方科研成果在部队得到应用的,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地双方产品、技术或服务首次应用于对方的,按大连现行首台套政策奖励比例再上浮10%给予补助。
第五十二条 对军民融合新上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最高补贴15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召开军民融合研讨会、论坛、交易会、展览会及项目路演等活动,给予活动经费2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对军民融合项目参与展览的,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20万元。
第五十四条 优先扶持军民融合企业上市。对境内外上市的军民融合企业,在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再上浮10%给予补贴。
第七章 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
第五十五条 支持高新区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根据高新区发展阶段和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科学核定管委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实行动态管理。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自行确定内部机构的名称、主要职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试行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发挥人员积极性的管理机制、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形成大胆改革、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五十六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加大市级转移支付力度,以2017年为基数,对高新区形成的市级财力增量部分全部返还,用于高新区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引导基金设立、科研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引进、新兴产业培育与创新扶持、人才工作等,在本政策有效期5年内连续执行。
第五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新创业之都”示范区。落实《辽宁省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省级行政、经济审批管理权限,推进“放管服”改革,创建最优创新创业环境。授权高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金融类企业设立、增设新兴产业领域营业范围等审批管理事项;全市各部门支持高新区对现行各级各类政策的落实并下放行政执法权限。支持高新区与全市各区县(先导区)协作共建分园,互惠共赢,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溢出效应。
第五十八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投之都”引领区。构建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试行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利益让渡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九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市区协力支持智能科技、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海洋科技、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大产业链和创新链构建扶持力度。建立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动机制,重点项目联合扶持,形成叠加效应。
第六十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新及应用科研体系。对高新区内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入驻,市级财力给予补助。
第六十一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人才特区。制定有利于国内外人才引进、创业发展、创新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双千计划”“十百千工程”“海创工程”“科创工程”“文创工程”等实施,对外籍人员实行绿卡制度。积极争取对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收益,按最优惠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
第六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创新产品本地应用。高新区应编制区内企业优秀产品技术与服务目录,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依法优先选用;对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和免责制度,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风险补助。
第六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加大科技项目土地供给。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与任务,以保证科研用地为原则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市政府在全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总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考虑高新区规划,将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高新区重大科技项目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各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