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优化政务环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例规范中的主体地位。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确立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并予以集中规范,有利于政务服务队伍责任义务的落实,也有助于申请人权益的保障。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
条例总结了四川省十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将四个建设即政务中心建设、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队伍建设纳入政务服务建设一章集中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的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实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的规范化培训和管理。
同时,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把条例草案中“两集中两到位”的内容集中到政务服务建设一章。
根据政务服务延伸到基层的要求,条例规定,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
健全群众满意度评价制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务服务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规定,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王希龙指出,这些监督与原条例草案规定的监察监督、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监督和政务服务部门监督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从而完善了原有的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