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固体废物具有可移动性,可以作为资源回收利用,因此,固体废物跨国界转移的现象非常普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贸进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我国从境外进口的用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如废钢铁、废铜、废铝、废纸等的数量也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节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也利用我国企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迫切需求,以回收利用为名将一些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运进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1995年以前,由于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保部门没有规范的审查制度,商检、海关部门没有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仅1995年全国就出现了6起“洋垃圾”入境事件,有的甚至入境3个多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才被发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后,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才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考虑到固体废物的资源属性,适当进口符合环保标准、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以回收利用,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面临的资源短缺压力,促进经济增长,也符合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原则。因此,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允许进口,具体的管理办法已经在本法第二十五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进口固体废物的目的不在于回收利用,而是为了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的,就适用本条规定,严格禁止。这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具体而言:
一、本条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即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外产生的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一律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二、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倾倒,是指倒转或倾斜容器使里面的固体废物出来;堆放,是指成堆地、未经处理地将固体废物放置在一起;处置,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况。无论是倾倒、堆放还是处置,都将对环境造成直接的危害。随意倾倒,固体废物进入水体,会污染水源和地下水。任意堆放,固体废物中的粉煤灰、干污泥等会随风飞散,污染大气,长期堆放会造成固体废物中有害物质渗透改变土质和土壤结构,进而危害农作物。处置不当,对环境的危害更大,比如,以填埋方式处置,不仅占用大量我国本就非常有限的土地资源,还可能造成水污染或土壤污染。以焚烧方式处置,如果处置标准不够,产生的二次污染,尤其是二恶英等剧毒污染物,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和处置。在我国境内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逐年增多,而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还很不到位的情况下,对境内的固体废物尚且很难进行妥善处理,如果还要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进行倾倒、堆放或处置,那国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与资源的压力就会大大增加,一旦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考虑到这种情况,本条规定,任何固体废物都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或处置。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