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标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得到广泛地使用。商标的基本定义为,它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者说,商标是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一种特定的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商标权利的确认、商标权利的运用、商标权利的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商标法立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因此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品质负责,国家也通过法律督促和监督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不顾商标信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所以保证商品品质,维护商标信誉,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商标立法的目的。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商标立法的又一个重要目的。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不得有悖诚信原则,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产、经营者这种合法的权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制定的总的目的、基本目的,也是商标法中一系列法律规范所要体现的总的原则。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商标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中结合起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了它的职能作用。这种作用在法制的轨道上,又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商标立法正是反映了这样的事实,体现了这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