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持】《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本区域内老年人的养老情况和服务需求,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互助养老、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志愿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活动,调解老年人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为老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应当面向老年人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身心健康知识、安全防范知识等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爱老助老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信息化建设,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推动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