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修改了有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今年6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站公布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黑龙江和河北省调研,并召开有关部门、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就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二审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较多关注。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窄,建议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也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作上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