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健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
本条例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条例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支持和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具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结果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自其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公司工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