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六十点六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
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
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