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
为尽快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2013年稳定禽业生产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抓紧做好禽肉收储补贴和稳定禽业生产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切实发挥禽肉收储补贴和贴息贷款扶持政策在稳定禽业产销,减少养殖户损失,保障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储补贴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群众自愿,先申报、先审核、先拨付使用的原则。在稳定禽业生产财政补贴资金5000万元中,其中用于活禽收储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贴息600万元,两项资金各自优先使用,期满不用,可互相调剂使用,用完为止。
(二)坚持分级负责制原则。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企业的申报和现场审核,省农业厅负责受理核定,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禽肉收储补贴
(一)收储企业选定。经省农业厅审核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禽肉收储企业有:1、海南(潭牛)文昌鸡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加工厂,加工能力每小时2000只,可收储量400吨。2、海南榕籽文昌鸡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日屠宰加工1—1.2万只,可收储量1000吨。3、海南海平达实业有限公司白莲鹅屠宰加工厂,年屠宰白莲鹅100万只,可收储量600吨。
(二)收储时间。2013年4月1日—2013年7月31日。
(三)收储补贴申报程序。1、收储企业向市县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2、经市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审查核实。3、收储企业出具农户出售家禽凭证、进货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市县畜牧兽医局每天派专人对收储企业储入冻库的数量进行登记、审核,建立台账,每周一次向省农业厅申报。4、省农业厅接到申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拨款手续。
(四)收储补贴金额核定。收储补贴分以下三种形式,按累计收储10吨以上,每吨补贴6000元,用于屠宰、冷藏、生产亏损等补贴。1、补贴给收购饲养户活禽的收储企业。收购饲养户活禽价格要比同期市场价格上浮10%,每周一由市县畜牧兽医局核定浮动价格,收储企业按照市县畜牧兽医局核定浮动价格向农户收购经检疫合格的活禽。2、直接补贴给自宰自储的收储企业。由企业内部核算,报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每吨补贴金额的10%补贴养殖环节。3、补贴给代宰企业和饲养户。由饲养户委托屠宰企业屠宰,累计屠宰收储量 10吨以上,每吨补贴6000元,其中代宰费每吨补贴不超过2000元,除代宰费外,其余资金补给饲养户,具体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五)补贴资金拨付。市县畜牧兽医局每周对收储企业的收储量进行现场核定验收,省农业厅将市县上报的收储禽肉品种、数量进行核定,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收储企业。
三、稳定禽业生产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一)申报内容
1、申报对象。经商省财政部门同意,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对象为具有年度审定合格的禽类养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和饲养(户)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申请贴息补助,若市县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完,可以从市县配套资金中安排申请贴息补助。市县配套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申请补贴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
2、贴息补贴额度。按照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贴息期限。
4、申报材料。(1)请申报单位认真填报《2013年稳定禽业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请各市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对申报贴息贷款补贴的原始合同、借款凭证、结息单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需在上报的复印件上加盖畜牧兽医局公章后,并签署确认意见。
(二)申报程序
首先由养殖企业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要求,向市县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经市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厅审核确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省农业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计财、畜牧、兽医、纪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处负责。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具体抓。
(二)明确责任。各市县要制定方案,分解细化各项任务,做到有领导负责,有制度管理,有专人负责,有监督检查。特别要明确有关企业申报和审核人员的责任范围,对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申报材料和时限要求。各市县须以正式书面文件申报,省农业厅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和审定,并以审定合格的日期作为贷款贴息申报的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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