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浙江省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工作,并从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中择优申报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基础设施、旅游要素、产业特色和人文历史,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并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二)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能够根据本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三)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重视公共服务,能为经营点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服务。
(四)行业管理规范。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
(五)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内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有路标、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六)产业优势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七)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过专门培训。
二、申报程序和数量
由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县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农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向市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附本县(市、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报告、县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及本县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政策措施文件等综合材料,同时,需提供10个以上休闲农业(包括农家乐)与乡村旅游点名单和各旅游点年接待旅游人数、年营业收入、年实现利润、从业人数及带动农户数等有关数据。各市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审后推荐1个候选示范县报省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厅、省旅游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县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从中择优选出5-6个作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010-2012年期间已创建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不再参加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申报,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确定创建认定工作方案和备选示范县名单。上报示范县名单必须由市、县农业和旅游部门联合行文。
请各市于7月15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农业厅产业信息处(2份)和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1份),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联系方式:省农业厅产业信息处,电话:0571-86757775;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571-85213007。
附件:浙江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doc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旅游局
201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