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中国证监会30日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这是证监会落实成果的重要举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强调,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机构投资者类型进一步丰富
近期,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其中明确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对此,张晓军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此项政策还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
2015年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第七次经济财金对话已经明确该项政策成果,证监会就落实该项政策持续进行评估并积极准备。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具体开展,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同意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
外资私募境内展业需“封闭运行”
不涉跨境资本流动
当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外资私募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程序步骤等问题发布解答。
协会指出,外资私募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同时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为充分保护国内投资者,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与此同时,外资私募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其一,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其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外资私募在境内开展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境内封闭运行,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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