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初开展“裸官”整治工作开始,到7月份,公安部开展海外追逃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的力度前所未有。2014年以来,在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逃、出境不归等曾经被视为腐败“出路”的方式也不再安全,虽然不到半年的“猎狐”行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数百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现实情况反映出,各国还存在分歧,比如不同国家对死刑的态度,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引渡。
而专家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要分析贪官外逃的路径,建立预警机制,从制度上堵塞贪官外逃出路,其中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官员的申报、报告制度尤为重要。
海外追逃风暴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猎狐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428名,是2013年总数的2.8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41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以上的32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表示,2014年以来,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背景下,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也掀起了高潮。
黄风分析,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后一类则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
有学者分析发现,近年来发生的贪官外逃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裸官外逃。通过留学、移民等方式,先将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同时将赃款以学费和生活费名义转移至海外,再以到国外探亲名义潜逃。
二是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至海外账户,再以出国考察、治病等名义逃往国外。
三是通过代理人,与不法商人勾结,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假借国际贸易等方式先将国家资金转移到海外,再寻机潜逃海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贪官外逃案件中,涉案金额巨大、职务较高或者准备充分的,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而涉案金额相对小、官员级别相对低或者准备不充分临时决定外逃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的国家,比如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
另外,还有一些无法取得护照和签证的,通过合法渠道出境的,会选择偷渡到非洲、拉美等落后国家。
信息公开是关键
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由于各个国家之间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的差异、国际体系不透明等原因,一旦贪官外逃,境外追逃、追赃的难度就会加大,成本较高。
如赖昌星案,1999年远华案发后,其逃往加拿大。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国。前后历时12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采取分享机制。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
比如,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
为此,有专家建议,预防贪官外逃和惩治贪官外逃同等重要,建立预警机制,从制度上堵塞贪官外逃路径十分必要。
而其中的重点是,完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申报公开机制,让官员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自1995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报告规定》)等相关文件,随着法制进程的深入,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前述规定亦均是后者取代前者,后者的内容比前者更全面。2010年的《报告规定》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
虽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已经实施了十余年,其涵盖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规定也不断细化,但是由于缺少审核环节,官员瞒报、漏报、转移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公职人员虽然表面履行了相关规定,把收入等情况填好后、申报出去,但是缺少审核、公示、惩治、登记环节。组织部门只是把这些信息锁进柜子里去,难以起到预防监督权力运行的目的。
为此,林喆建议,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国际合作待深化
此外,建立预防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所需要的信息涉及到外交、公安、金融等多个部门。
虽然在2007年就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该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司法、外交、公安、金融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但是如何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仍然需要制度保障。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姜明安曾建议,建立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对公职人员登记的本人及家属的财产在信息系统中实施“名单管理”。而掌握这些信息的银行、建委、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要与纪委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如遇异常的情况,状态系统会自动报警。纪委等部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约谈,调查出现财产信息异常的官员。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犯罪不再是一国的内部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越来越重要。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
11月26日,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表示,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作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多是东南亚以及非洲国家,中国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起双边引渡条约关系。
引渡本应是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但由于实际操作上的障碍而难以发挥作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传统引渡法多采用“条约前置主义”。
条约前置主义就是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引渡合作的前置条件。美国就是典型的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在引渡问题上,美国主管机关对于“条约”的理解极为狭窄,特指经美国国会批准的双边引渡条约,不一定包含多边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但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在其中。这给外逃贪官增加了侥幸心理。” 庄德水说。他认为,现在应该积极推进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谈判,让贪官无处可逃。
此外,死刑问题是当前引渡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死刑,对于那些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比较彻底的国家,引渡存在一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