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收汇风险,根据《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深府〔2014〕51号)、《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外贸字〔2014〕248号),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市服务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第二批扶持计划,具体通知如下:
一、扶持产业和领域
重点支持我市企业投保短期或一年期以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货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0年的货物出口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信用保险业务。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每季度受理,分批处理。
(三)咨询电话:23601100、23601101、8204867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四、审核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保险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汇总并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致函——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并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金。
五、审核时限
分批处理,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之日180天。
六、其他
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各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6年外贸发展资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指南
2、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6年外贸发展资金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指南
附件1-2下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