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环保部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6月12日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水污染问题不容乐观,尤其是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急功近利、阳奉阴违,把水污染从地上悄然引向地下,导致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排污许可制被认为是一项治理水污染的有效制度。尽管排污许可制已经推行数年,但过去一直进展缓慢、效果不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可以说,排污许可制全面步入法治轨道的时机已经成熟,即将在环保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此次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排污许可制而言,意义尤为重大,因为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排污许可制作为水污染监管核心制度的地位。据媒体报道,早在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就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制试点,排污许可制之所以一直步履蹒跚,就是因为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定位和身份,如此一来,就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实施排污许可制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裁量权。而一些已经发生的水污染事件表明,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GDP崇拜往往是导致水污染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在这种不正确的发展观驱动下,某些地方政府不仅没有积极推行排污许可制,反而在实践中对污染企业纵容包庇,即便水污染问题酿成严重后果被彻底曝光之后,还欲盖弥彰炮制一些真真假假的理由混淆视听。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大力突出排污许可制的核心地位,对于立法路径的选择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新环保法增加了有关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之后,又公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有业内人士曾经呼吁出台排污许可法。排污许可制适用于多个污染领域,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出台单一的排污许可法,加上法律特有的刚性,有可能导致排污许可制强制力有余灵活性不足。在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突出和细化排污许可制,有利于增强排污许可制的可操作性。
对于推广和落实排污许可制而言,目前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全面总结各地实践,不断强化排污许可制本身的法治色彩。排污许可制要和简政放权联系起来,实施过程力求简洁、公开。要尽量简化工作流程,让那些守法达标的企业尽快拿到排污许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要避免排污许可制走上审批经济的老路,掺杂过多的利益色彩。在定位和身份有了坚实保障之后,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的法治化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项制度实施效果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