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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3
     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16年起,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

        据悉,今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3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账户。暂时不能实现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要在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的审核监督下,按月将工资现场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将签字备案的名册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查工资发放情况。

《意见》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从今年起,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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