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伟
敬请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立法机关把综合总结、认真研究群众合理诉求,制定出应对这些合理诉求的法律、政策、规定,条例,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变成合法诉求。
作为基层专门的信访工作者,对于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比较好理解和执行。因为“合法”,即合乎法律条款,合乎政策规定。白纸黑字,彰显分明,照章办理就行了。然而,群众有些非常合理的的利益诉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办起来就非常棘手。
前些年,很多“失独老人”上访。他们年轻时响应国家“只生一个好”的号召,但到了中老年时,“独生子女”因疾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他们因无人赡养信访,这是非常合理的利益诉求。但由于没有法律支持,没有政策依据,我们也只有同情、解释、劝阻,只能把这一特殊情况向上级反映。好在这几年各地陆续出台了对“失独老人”补偿政策,如每月发给他们一定数额的养老补助金。这几年“失独老人”信访的就很少了。
最近我接到一个企业退休老人的信访,老人是“文革”中的知青,下乡前由于一桩错案被判刑10年并服完刑期。改革开放初,老人刑满出狱,错案也得到纠正,并且出狱当年就被国企招工。可是临到退休时,县人社局却没有把他冤案服完的10年刑期算退休工龄。根据退休工龄计算的规定案例:知青下乡的年数可算工龄,刑满留场(厂)就业纠正后,原来服完的刑期也算工龄。老人在信中悲愤地说:“为什么不能参照上述两种类似情况计算我的退休工龄?”无疑,老人的信访诉求是很合理的,但由于老人情况特殊,没有专门针对这种情况的政策规定,所以老人退休工龄补算诉求至今未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的指示强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其中,“合理”更值得关注。因为“合法”诉求有明确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而“合理”诉求常因为没有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而无法解决。
一些老上访户之所以坚持不懈、劳力劳心、费时费神上访,不是他们有“精神病”,而是他们觉得某件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得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敬请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立法机关把综合总结、认真研究群众合理诉求,制定出应对这些合理诉求的法律、政策、规定,条例,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变成合法诉求。如此,信访老问题和突出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