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和加强职业农民的培育是诸多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各国国情尤其是农业发展情况有显著差异,但是因为农业本身的特性,国外职业农民培育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完善的培育制度。坚实的法制保障,既体现了国家对职业农民培育的高度重视,也为培育得以全面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通过立法为职业农民培育提供制度保障是大多数国家的首选。美国先后通过《莫雷尔法》、《哈奇法》、《史密斯·利费法》等各项法律不断完善和保障了美国农业科教体系。英国的《农业培训局法》、日本的《专门学校令》和《农业改良助长法》等都对本国职业农民培育发挥着保障作用。德国颁布《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实践训练师资条例》等,对农业职业教育的范围、权利及义务、技术标准、考核制度、领导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健全的培育体系。建立科学、系统的培育体系是推动职业农民选拔、培养和扶持有序开展的有力保障。如美国已在全国逐步形成了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农民培育体制。德国长期实行“双元制”教育模式,将企业中的实践培训与职业学校里的理论学习相结合。同时,培育体系与时俱进,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德国近年来根据新情况,出台了加强农业教育的新计划,强调要全面更新农民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农业实用型人才。
三是灵活的培育模式。各国的农民培育模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课程设置与授课方式灵活多变。韩国采用“学券”制度。农民在接受培育时根据自身需要使用培训券来支付培训费用,而不是由政府统筹安排培育课程。英国实行“一年学院全日制+一年农场实践+一年学院全日制”的分段式教学,强调实践教学。近年来,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大量采用网络教学,通过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开设丰富多彩的农业课程,促使农民更新市场观念、提高信息灵敏度、更快地融入市场。
四是充足的培育资金。农业的特性决定了职业农民的培育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民培育投资渠道主要来自于政府。对于培训机构,政府通过“间接”拨款和优惠贷款等方式,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兴办农民培训和农民参与培训。对于培训对象,政府通过制定学杂费用的减免和伙食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青年学生报考农业职业学校。对农业科研和推广机构,政府同样也提供了大量充足的经费。在德国农业职业学校里产生的费用,由教育提供方承担,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则通过补助金的形式进行资助,职业教育对农民学生是免费的。
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启示
***,健全培育机制是基础。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农民培育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障职业农民培育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因此,我国必须把开展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民素质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长期坚持下去。除了在农业根本大法《农业法》中增加加强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的相关内容外,应尽快组织***研究、起草和制定关于职业农民培育的专门法律或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人大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相关地方法律中强化和明确对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农民培育法律体系。
第二,完善培育体系是核心。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既是基础,也是本质要求。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职业农民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问题,包括:培训主管部门与其它行业部门之间职能不清;培训资源分散,优化不够,全力不强;培训基地的培训力量不足,条件较差;适应培训需求和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等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培育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当前,完善培育体系的重点是加强基层农广校建设,落实基层农广校人员编制和财政保障,建立与职能任务和办学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办学队伍,改善办学基础条件,提升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创新培育模式是关键。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不论是哪个层次或哪种类型的农民教育培训,既要注重理论性,又要注重实践性;既要注重系统性,又要注重应用性,使农民培训的着力点真正落实到提高农民培训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农民的技能和能力上。培训方式以应用实践为主,理论讲授为辅。当前,我国农民培训中虽然也考虑到要将实践与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并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有较大的差距,教学过于空洞,农民很难将其所学全部用于农业生产实践中去。因此,要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实践和农民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结合新型职业农民的特点,积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根据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创新适合当地特点的培育模式。
第四,加大培育投入是根本。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各个工作环节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保证培训效果。另一方面,参考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利用市场化手段鼓励企业直接投资农民培训,鼓励农民培训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筹措培训经费。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增加农民培训投入,改善农民培训条件,提高农民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