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商务局公布《海口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对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平台建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等进行资金扶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跨境电商企业在落户一年内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给予企业0.5%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海口统计,且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对年交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增量部分0.5%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集聚区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满一年以上且产生跨境电商交易额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超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集聚区招商主体20万元资金扶持;入驻满一年以上且产生跨境电商交易额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40家,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超1亿元,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40万元资金扶持。对入驻集聚区满一年以上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年实际租金额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仓储设施建设。对租赁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实际租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根据租赁合同给予年租金扶持,每年按照年实付租金额的40%给予扶持, 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跨境电商企业每年按照支付物流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租用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