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复审通过后,参照首次获得高企认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省培育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地方经济贡献全部奖励企业。
昆山市:
进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库:奖励补助5万元,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15万元。
常熟市:
培育入库5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5万,各个区里培育5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5万。
苏州市:
苏州市级培育资金分配(10万+20万合计30万元),(其中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不享受苏州市级政策),苏州市的高新培育政策按照省市一次集中入库政策进行,进入苏州市级培育企业库:奖励10万元,在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奖励20万元。
张家港市:
高企申报奖励补助5万,高企认定奖励补助15万。
南通市: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补助经费予以1∶1配套补助。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无锡市:
无锡市的高新培育政策按照省市一次性集中入库政策进行;进入无锡市培育企业库: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40万元。
常州市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镇江市:
入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培育补助;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市企业,由各辖市安排培育资金给予支持。认定培育奖励。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助。
扬州市: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系统,对新入库的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的,对其申报日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研发投入,选二者之间的低位数),按20%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园区、载体的孵化、培育功能,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占载体内企业法人总数的比重,作为评价各创新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并提高权重。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扬州市境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在高企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分年度按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对高企有效期满仍没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不再重新申报高企的,取消最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资金。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申报当年的研发投入,按20%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从2021年起,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原则上未曾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进入过培育库的科技型企业,均可提交入库培育申请表,由县(市、区)、功能区审核推荐,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加大科技型企业评价力度,对通过评价的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企业研发费用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开票收入在5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7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淮安市: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40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20 万元);对重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 20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5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5 万元);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 2.5 万元,区级财政给予 2.5 万元);加强高企“梯队”建设,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 1 万元补助。